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这样的协议给劳动者在今后的择业和创业路上设置了禁区,导致劳动者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因为签订了竞业限制而短时间被封存。我们都知道企业招聘员工最看重的洽洽是工作经验,有工作经验的和无工作经验的优先选有工作经验的。工作经验一年的和工作经验二年的,一年工作经验的工资待遇5K,二年工作经验的可能可以争取到6K。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里明确表明,给予竞业限制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给予补偿合情合理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