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考生很容易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法定简易的情形之一,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背后的法理是,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被告是最多、最全的,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复议决定有不作为或改变的内容也整体上视为复议维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本题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3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均申请行政复议,罚款被复议改变,但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被复议维持,符合“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的要件,被告应当是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
本案被告应当是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贝果公司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复议维持“告漏了”的情况,法院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第一步,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第二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注意,这里并不是将另一机关列为第三人,而是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和“共同行为告漏了”有所不同的。所以,D项正确。
复议维持“告漏了”和共同行为“告漏了”是不同的,共同行为是指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虽然行为作出主体为多个,但被诉的行为却只有一个。而复议维持后,被诉行为是原机关的原行为和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由于存在两个被诉行为,所以,不可能允许出现某个被诉行为没有被告只有第三人的情况,所以,本条规定背离了诉的一般原理,即使在原告不诉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所以,A选项正确。
(3)一般情况下不能口头委托,只能由他人代书。但近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时享有口头委托的特权。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
(4)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被强制戒毒的宋某显然满足“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构成要件,所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那么宋某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显然是可以的,D选项正确。
另外,行政诉讼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通俗地说为了方便老百姓,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均为原告所在地,没有先后关系,理论上最多宋某可能在四个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和被告所在地。地方越多,选择空间越大,老百姓爱去哪里去哪里。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并不是国务院,而是省部级机关自己。注意:这里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级指的是国务院部门,包括组成部门(比如教育部)和直属机构(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
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被告型的第三人只有4种情形: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期为15日,而非60日。
居住权的标的物系“房屋(住宅)”,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书面居住权合同+登记=居住权。本题中,张某(男)与李某(女)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婚前协议中包括居住权的内容),但双方仅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并未前往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因此,居住权不成立。
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系享受性权利,如看风景、看海景、通行便利等。相邻关系(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相邻权(相邻关系)系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如排水、采光等。本案中,某村委会为村民“通行便利”,与甲签订的协议属于典型的地役权而非相邻权(相邻关系)。
其次,地役权的设立采“公示对抗主义”,即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而非“合同成立时”设立。
最后,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包括四类,分别是:(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并非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瑕疵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情势变更制度系为了保障合同履行中的公平。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3)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刘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定金最多为2000元,而李某向刘某支付5000元定金。因此,5000元中,2000元产生定金的效力,30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后刘某不小心将紫烟壶摔碎,导致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即2000元乘以2等于4000元,再加上不产生定金效力的3000元,刘某应当向李某返还7000元。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普通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没有法律限制或要求,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亦合法有效,本案中甲与古玩店约定的出资为房屋使用权,故只需按约定将房屋交由古玩店使用即可,无需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特殊财产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的特点是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此处突破了民法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本案的破题关键是甲公司通过预付货款的方式已经全额支付了该笔货款,不符合“特殊取回权”的特点,因此该设备已经归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乙公司无权取回。
只有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前双方均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才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也称“待履行合同”,由管理人决定履行或解除。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形,在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前,甲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乙公司交付了设备,双方均已经履行完毕了此合同,管理人没有权利无理由解除,甲公司也不能无端地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故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提供收到破产申请和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自身经营状况的评判,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具备了破产原因。至于是否有保证人及保证人是否有清偿能力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并无因果关系。因此,相关当事人以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尚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出票人签章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的支票未加盖出票人印章,故该支票无效。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有效,本案的支票因欠缺出票人签章而无效,故不存在票据权利,丁并非票据权利人,也无法向任何主体主张追索权。
“虚假宣传”的核心特点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各个方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飞跃公司并没有针对自己的商品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业银行因合并而解散,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如果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并非破产清算的情形,而是因合并而清算,乙商业银行在提出清算申请时应附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按计划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不仅仅个人储蓄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需要被优先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的登记机关应该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不是环保组织;主体不能是公司,而是社会组织。个人不得提起公益诉讼。是市级单位,从事五年。
本题考查回避。首先赵某申请鲍法官回避被驳回后,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鲍法官存在同学关系,故属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赵某有权再次提出回避申请,其次,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故本案鲍法官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同学关系属于其他利害关系,要足以影响公正审理的才需要回避,但不论鲍法官与薛某的同学关系是否影响公正审理,选项均为错误——回避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应当用决定,而不是裁定,考点在于回避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意味着原程序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故在鲍法官回避前赵某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该裁定继续有效,赵某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1.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2+1,简易程序的审限才是3+1(经本院院长批准)。
2.小额诉讼程序只能先转为简易程序,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不能直接转换为普通程序。
--错误。小额诉讼程序可以直接转换为普通程序。
3.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改判。
--错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4.民事诉讼中,上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书面上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上诉。
--错误。上诉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本案中,郑某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故马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但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开展先行调解。调解成功之后,当事人只能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错误。先行调解调成,可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法院制作调解书。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但是双方在首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
3.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过被告同意,否则法院不准许其撤诉。
--错误。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无需被告同意,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撤诉需要被告同意。
4.只有对被告才能适用缺席判决,对原告不能适用缺席判决。
--错误。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且不能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判决的主文和判决理由都有既判力。
--错误。判决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到了民法理论界的猛烈批评,认为“该规定剥夺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有悖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但该规定毕竟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同学们在解题时依然应当予以适用。
一般而言,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仅仅只有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拘传,显然,本案并不满足拘传的适用条件。
申请支付令要求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即如果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再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见除权判决不能直接成为执行根据,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