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归纳一: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分类
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选择提出若干不同的诉讼请求,而诉的分类又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故诉讼请求的不同可能导致诉的性质的不同。如基于收养关系这一诉讼标的:
1.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或者无效,为确认之诉;
2.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为给付之诉;
3.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
2.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3.有独三参诉时间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有独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招制敌]区分有独三、(必要)共同原告、无独三、(必要)共同被告
"两步走":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第二步:判断待判断主体是否为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1.如果该主体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2.如果该主体不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证据规定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定为真实。
自认
1.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能自认;
2.调解中妥协、让步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视为自认;
3.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只有两种例外,一是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二是当庭否认。
自认的理解
1.仅有①庭审中,②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以及③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中的承认构成自认,其他场合下的承认不算;
2.部分承认 ,对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没有承认部分不构成;
3.附条件的自认要看所附条件与所承认的事实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附条件和所承认事实必须统一认定,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
(2)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认定,承认事实构成自认,所附条件自己承担证明责任。
[分析与思路]和解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当事人反悔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起诉。结合以上分析, A 选项中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表述错误。 B 选项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表述正确。 C 选项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并且该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表述正确。 D 选项根据《民诉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经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可以根据协议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而本题中并不属于这两种例外规定,故不允许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表述错误。
总结与归纳:关于撤诉后再次起诉的问题
1.一审中,原则上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次起诉。
总结与归纳一: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法定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撒销。
总结与归纳二: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裁决书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存在两个例外: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二是涉外民事案件:
在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总结与归纳一: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审终审;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裁定书一般情况下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除外);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
5.小额诉讼的程序不能上诉(包括其中的实体判决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注意:原《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但该规定已经废止,不再适用。所以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一审终审的情形只有上述五个。
总结与归纳二:对文书的救济方式:
上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同级复议:回避、保全、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