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教师资格证 撤5弊3剥永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遵循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格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教育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2,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3,提供更加丰富等我优质教育。
4,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5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战略主题: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2,坚持德育为先
3,坚持能力为重。
4,坚持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