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标题,听着就有一种邻家小女孩的赶脚哈,如果来点年代感,还是上个世纪末一首炸街流行歌曲的名字呢,老衲不妨再大胆假设一下,这个可能还是某些位当年心目中“初恋”的昵称吧!(有点欠儿哈)
还是正经点言归正传吧。
能看到老衲的文章这就算缘分,如果感兴趣持续“点击”,那更是知音,不管写手的水平如何,对看官起码的真诚和尊重那是必须的。
于是乎本部作品中每每出现可能会让各位惊诧或者有点蒙圈的标题,在正文之前一般都会来个“友情提示”,目的很简单,就是让各位尽快和写手的思路同步,再以每章结尾引用的歌词加持,力争一种高度契合紧扣主题的效果。
好吧,你这妖僧的一片苦心我们领情了,那么,本章的标题又整的什么猫腻呀?
时间线既然到了两宋时期,还是女性主题,这个时代有两位小姐姐是不能不提的。
你可能根本不知道世界纸币之母居然是大宋皇太后刘娥(详见第25章:招财猫)......
也可能只知道大辽太后姓萧,至于叫萧什么都懒得去关心(详见第23章: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但是,本章这二位,各位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不但知道全名,可能委屈抱怨或者吐槽的时候,还经常引用呢!
比如说,命好苦呀!比秦香莲还惨.....
再比如说,你个小XX,简直现代版潘金莲........
两位女一号姓甚名谁不用再重复一遍了吧,巧合的是,这二位名字都有一个“莲”字,这就由不得让老衲动了歪心思,整了这么一个标题!
在正式内容铺开之前,有必要来个小预告,本章的叙事手法,可能要换一个小套路。
经常赐读本作品的看官应该知道,老衲在网络世界之外的万丈红尘之中,其实是一枚半路出家的律师,作品写到现在,还没有机会卖弄一下行业“小牛刀”呢!
本章不妨大胆尝试一下,咱们试着用现代法律视角“庭审”一下和这两位小姐姐相关的历史人物,看看效果如何。
该干什么了?
老规矩,收起小桌板,系好安全带吧!
案例一:陈世美秦香莲案
具体案情就简要说明吧,因为各种版本简直都快臭了街了。
北宋陈州路(现河南省)有一对普通夫妇,丈夫陈世美与妻子秦香莲虽然家境一般,但是小日子还算恩爱和谐,陈世美一心想要赶考做官,脱离现在的贫困生活。所以将家中的所有重担,全部推给了妻子,秦香莲上敬父母高堂,下抚一双儿女,还时常关照夫君,一家重担挑在肩上,并无一点怨言。
这个陈世美确实算一号人物,不但大考之年高中状元,而且殿试之时,皇帝也倾慕其一表人才,破格招为驸马。由此可知,这位陈大官人不但才华横溢,应该还是“帅锅”一枚,吸粉儿能吸到皇帝身上,战力值肯定低不了。
根据具体“案情”的时间线,有个小说明需要补充一下,从“主审法官”包拯同志当时的任职时间来推定,当年把陈世美招为驸马的应该是宋真宗,只不过这位独具“慧眼”的老丈人没多久就驾鹤西去了,下嫁的公主自然升格成了长公主,简单说,陈世美是新任皇帝宋仁宗的姐夫。
老衲多磨叽的这几句,各位不要当成题外话,因为这是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线索,因为办案过程中还有一位公然蹦出来“干预司法”的重量级人物“国太”,按照称呼来看,应该是现任宋仁宗的母辈,也就是宋真宗的遗孀......
说到这里各位有没有一丝异样的赶脚,特别是持续关注本作品的看官,这个“遗孀”还是老熟人呢,回忆一下本书第25章“招财猫”。真宗朝的皇后,仁宗朝的国太......
回过味儿了吧,这不就是那位刘娥吗!
看来,这个读书还是得连着读才有意思呀!
要说这位刘娥也真够悲催的,得罪文人得罪的挺苦呀,前面章节那个“狸猫换太子”桥段,老衲费了半天劲刚算给辟谣了,这又跑出来公然“干预司法”,而且唱对台戏的还是那位大名鼎鼎的包大人,要总是这么整,别说老衲了,就是神仙也给她洗不清了。
从老衲的语气之中想必各位也感受出来了,这个陈世美和秦香莲也是杜撰出来的人物,这还真不是老衲在这口吐狂言,文史界其实早有共识,阅读文本故事和欣赏戏剧作品的看官们也心知肚明,但是这并不影响作品的精彩性和流行度,同样也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现在“开庭”。
犯罪嫌疑人陈世美涉嫌罪名
第一项罪名——重婚罪。
这个罪名倒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老家那头都两个孩子了,这边京城的婚礼还办的风光无限,满朝文武估计都随礼了呢,基本没有辩护的余地。
唯一有点尴尬的是,貌似在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之前,压根就没有重婚罪这项罪名,连民国时期都没有,自然更不能苛求一千多年前的宋朝了,在万恶的旧社会,三妻四妾,貌似还是某些成功人士的“标配”。
看来这个文明进步和法治社会,还真不是一个名词一句口号那么简单,就连这个杜撰出来的桥段,都能切身感受到法治和文明的重要性啊。
第二项罪名——诈骗罪。
这个罪名大家应该都熟悉,估计都接过类似的短信吧,近期炒的很热某边境诈骗团伙,听说还“噶腰子”呢,当然了,这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和贩卖人体器官等罪名,本文就不继续深入了,咱们接着“审”这位陈大帅哥。
从具体情节来看,陈世美主要涉及的是“骗婚”,仗着自己学习好长得帅,忽悠在深宫里正思春的小迷妹,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老丈人,最后如愿入赘成上门小女婿。
按现代社会的视角,可能很多看官对此罪名颇有异议,按主观方面肯定是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有欺骗行为,但是,这种事好像在当前并不少见,很多时候被归类为社会道德问题,很少提到法律层面来解决。
如果撇去法言法语,用大白话来说
——这是遇到渣男了,老娘被他骗了......。
正像老衲一直很崇拜的那位刑法学大咖(现在也是网红)所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按照社会一般常识来说,陈世美这个渣男是没跑的,至于能不能定诈骗罪,还得看后果酌情处理,因为法学界更倾向于诈骗罪是“结果犯”的一种。
好吧,那就看看陈大帅哥这个行为的后果如何。
很不幸,后果很严重!
靠长得帅有文化,到处忽悠小姑娘的渣男,不只是宋朝的特产,历朝历代都有,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更“高产”,最后得手的也不在少数,为啥就揪着陈世美不放呢?
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各个朝代的律法可能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是有两项罪名是通用的,而且只要敢碰,那就肯定没好下场,
——谋逆,欺君
陈世美饱读诗书,不可能不熟悉大宋律,就这样还敢公然欺骗当今圣上,主观故意是没跑的,用古代判官常用的语气就是“其心当诛”。
第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未遂),遗弃罪
具体案情想必各位都非常熟悉了,虽然属于雇凶杀人,但是属于主犯,也就是常说的“首恶必办”,有的判例杀手可能从轻处理,这个主犯基本别妄想轻判。
想多说两句的是这个“遗弃罪”,可能法律思维相对淡薄的看官,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社会上不孝,不忠的多了去了,这咋还整严重了呢?
借此机会顺便普及一下吧,遗弃罪是正式列入刑法的,如果达到入罪情节,可不只是道德谴责的问题了,是要“判”的!
本来这个杀人“未遂”是有可能从轻考虑的,但是这位陈帅哥要杀的是他的一对儿女,暂且不提那些亲情呀什么的,就凭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这就是标准的遗弃罪构成要件,妥妥的“情节加重犯”,本来这故意杀人罪正常来说是要死刑的,在这么一“加重”......
这位陈驸马,大概率要呵呵呀!
当然,还有那个“国太”干涉办案的小插曲,本来可以不提的,考虑到这位国太大概率是咱们的老熟人,也就是前文那位招财猫刘娥太后,况且她和咱们包大人也不是第一次打交道,那就别晾着了。
不管地位如何,她公然干预司法这项罪名是跑不了的,不过从情感角度考虑,不想看到长公主守寡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不予追究。
不过老衲倒想给太后来个小提醒——
不要得罪文人太深呀,这咋啥事都有你呢!
案例二——潘金莲武大郎案
这个具体案情也不用老衲多费口舌,都列入四大名著级别了,而且那个有点拿不上台面的“XX笑笑生”对此也是浓墨重彩,出于“庭审”需要,简言以盖之吧!
宋代有个中产小资武大郎,在二线城市黄金地段有房产有公司,生意也算风生水起,还有个弟弟武松是“刑警队长”(都头),唯一有点不足的地方是患有先天侏儒症,几级伤残不太好定,但是不耽误娶到一个貌美如花的媳妇潘金莲,可能是经济实力和家族势力的缘故吧,毕竟郎才女貌更多只能在电视剧中脑补,真正的物欲社会,不论男女,都是很现实滴!
现实归现实,正常的审美和“需求”(你懂的)还是必要的,也不用去刻意批判或者上帝视角,只要是正常人,这完全属于人之常情,无疑,年轻貌美的潘金莲是属于正常人那一拨的。
要说让潘金莲真正钟情的,应该是她的小叔子武松,无论从颜值还是从气场角度,这位小叔子都可以称之为“帅呆了”的那种,这二位要是走在大街上,还真是妥妥的“夫妻相”。
而且据老衲斗胆分析,武二郎对“大嫂”应该也是有感觉的,他也是正常男人嘛!只不过顾忌伦理道德和社会评价,不敢妄为而已。况且他本身也是“公职人员”,封建朝廷也是有规矩的,民间都无法包容的事,朝廷的脸面更是挂不住了,请你喝茶那都算是轻的。
慨叹造物弄人也解决不了啥问题,空虚寂寞冷才是潘金莲当前的现实处境,所以就有了后来推窗“偶遇”帅哥西门庆,有了后来王婆牵线搭桥,当然也有了最后密谋行事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个历史知名案例。
当然,还是要说明一下的,本案和上文的陈世美案一样,基本也是杜撰出来的,只不过“平台”比较高,都写入名著之中了,这些已经基本共识的观点就不多废话了,下面正常“开庭”。
由于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先陈述嫌疑人西门庆罪名
第一项罪名——故意伤害罪
很多看官可能还等着老衲“通奸罪”这个陈述呢吧。
不好意思,老衲无能为力,刑法中还真没有这项罪名,封建社会时期这种事一般也是“私力”解决,按地方习俗或者家族家法来处理。现代社会也只是在行政处分条例中能见到相关规定,并没上升到刑罚水平,约束公职人员还有点效力,这要是碰到社会闲散街溜子整这种事,还真就没辙!
回来接着讨论西门大官人的罪名。
做坏事被当场发现,不但不溜之大吉,还明目张胆地出手伤人,造成受害人重伤,这个故意伤害罪基本坐实了。
这还没完,别忘了还有“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法律规定呢。
和别人老婆厮混,被当场抓现行,还出手伤人,而且对方还是一个正常行为有缺陷的残疾人,这个情节加重犯,肯定没跑了。至于结果加重嘛,从武大郎重伤的事实来看,基本也做实了。
第二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共犯)
别人老婆也睡了,别人老公也打了,做的确实够过分,但是故意伤害罪就算怎么情节加重还罪不至死,故意杀人罪可就不一样了,最低无期起步,再加上前面故意伤害数罪并罚,死刑绝对是没跑的了,就算武二郎不弄死他,大宋律也不会放过他,自作孽不可活。
至于那个和别人老婆出轨的行为,刑法不追究并不代表民法不管,这个案件很可能会成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要的赔偿还是要有的。
接下来该轮到嫌疑人王婆了。
第一项罪名——介绍卖淫罪
本案西门庆和潘金莲严格来说属于纯自愿的同居行为,刑法不会强加干涉,但是这位王婆可就是另一个性质了,给未婚青年牵线搭桥那叫媒婆,明知两个已婚男女,还不遗余力地在那“撮合”,这可就触犯刑法了。
某些看官肯定要问,媒体上看的多了,扫黄的时候大多数都是罚款拘留了事呀,有这么严重吗?
只能说明你只看到了表面,确实,失足男女很多时候是行政处罚,但是那些组织者、提供场所者、介绍引诱者......也就是常说的“X头和皮条”(懂得都懂),那是逃不了吃牢饭的。
第二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本来西门庆和潘金莲并没有想把事做绝,只是在一起研究怎么对付那位小叔子,架不住这位王婆一顿教唆和吓唬,才让这二位产生了灭口的念头,最后整出了那句经典传世台词
——大郎,该喝药了!
那么,这个教唆犯该怎么判呢?
很简单,教唆犯是妥妥的主犯,参照该案最高刑罚处理。
都不用在这摆法理,引用一句话足够
——万恶以造意为首!!!
看来这个王婆活不成了,虽然武松把她给遗漏,但是最后也没逃脱朝廷的剐刑。
下面陈述本案重点嫌疑人潘金莲。
上面已经说了,这个婚内出轨问题还上升不到刑法高度,至于看上小叔子这个事嘛,从伦理和道德角度肯定是说不过去,该有的谴责也属正常,毕竟双方还是比较克制,没有越线,也就不过多评价了。
而且据有关记载,这位潘金莲是被“卖”到老武家做媳妇的,如果要深究的话,这还涉及到拐卖妇女罪名呢,只不过那算是另一个案件,况且至今在立法方面,收买一方好像还没有入刑,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
有点说多了,言归正传。
第一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共犯)
不管是否有人教唆,这个谋杀行为,是潘金莲亲自实施的,而且,这个事实上的“谋杀亲夫”也是妥妥的加重情节,如果有家暴或者虐待行为的话,还可以考虑她被拐卖的身世,适度考虑从轻......
但是,亲手杀害已经躺在病床上,毫无反抗之力的残疾人士,就算害的不是她丈夫,也是不可能轻判的。
一句“大郎,该喝药了”.....
于情于法,都不冤!
不管这个案情是否虚构杜撰,从现实警示和示范作用角度来说,认真地审理一下还是必要的,各位也不要总盯着所谓“奸夫淫妇”那点梗,不管读史也好,看故事也罢,这个法治思维,多少是要有点的。
最后还得整点小番外,大家以为这个案子审完了吗?
还没有呢!
犯罪嫌疑人武松,由于一直在逃并未归案,现在缺席审理。
不管你出于什么原因,有什么国仇家恨,这个私自暴力解决问题都触犯了刑法。
第一项罪名——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择一重罪处理
一怒之下击杀西门庆和潘金莲,虽然事出有因,《好汉歌》里也一直在唱“该出手时就出手”,但是刑法的权威还是不容挑衅的,而且,杀人后还脱掉大嫂的衣服并挖心,美其名曰“血祭”,这丝毫不能摆脱侮辱尸体罪罪名成立。
估计有的看官有点迷糊,上文你这妖僧在那说第一项?
难道武二郎还犯有别的事不成?
别说,还真有!
《刑法》明文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如果还有点懵,那就脑补一下——景阳冈!
本是云该化作雨,投入海的胸襟
却含着泪水,任孤独的飘零。
本是属于我的你,同把人生看尽
却无缘再聚,怨苍天变了心.........
(摘自方季惟单曲——怨苍天变了心)